为什么会出现经济法这个法律部门?

经济法的产生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政治、经济和法律因素尤为重要。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市民社会在经济秩序紊乱、失调的情况下,不得不予以认可、或者说不得不在社会契约中对国家做出授权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加以协调,否则它本身就无法维持下去,这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原因。

经济法是“看不见的手”与“国家之手”相结合的产物,经济法的产生是经济学理论中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冲突与磨合的产物。由于政府介入经济生活,打破了过去传统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划分界限,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种运用单纯的公法或私法手段都不能解决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需要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来调整,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契机。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出现都是利益发生冲突的结果。民商法以保护个人权利为本位,体现为对个人私利的关怀;行政法以国家权力运作为核心,关注国家利益的实现,而忽视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正是由于出现了既有法律所不能调整的新的利益(社会公***利益)之后,为了满足对于新的利益调整而产生的法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