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验收的参与单位

法律分析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是监督部门,工程预验收时其他单位不参加。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进行单位工程预验收。勘察单位搜集附有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地基允许变形资料。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质量监督站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审查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参验人员的资格,抽查质量评定文件和参与实体质量检查。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来从事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