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法律主观: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 罪名 的情况。牵连犯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对于牵连犯,一般“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但是,法律规定实行 数罪并罚 的,或者规定只定一罪,却同时规定适用其他罪的部分处罚规定的,依法律规定定罪。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 刑法 》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 死刑 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 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 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 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