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场所和从事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场所是指:
(一)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停车场等交通运输场所;
(二)歌舞厅、游艺室、棋牌室、影剧院、体育场(馆)、滑雪场等经营性文娱、体育健身场所,以及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场景类、体验式娱乐服务场所;
(三)公园、游乐场、展览馆、旅游景区(点)等风景游览场所,以及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教育场所;
(四)商店、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
(五)网吧、信息港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六)饭店、酒吧、咖啡厅、茶馆、洗浴、按摩、美容美发、信息中介等服务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按照公***场所管理的其他场所。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
(一)旅馆业;
(二)公章刻制业;
(三)典当业;
(四)开锁业;
(五)旧移动电话、电脑交易业;
(六)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
(七)废旧金属收购业;
(八)机动车维修业;
(九)信托寄卖业。第五条 公***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本省公***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行政许可;
(二)监督、检查公***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防范制度以及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
(三)组织、指导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治安培训;
(四)检查治安情况,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及时查处治安案件,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许可第七条 开办特种行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有符合条件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营业设施;
(三)场地应当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保持安全距离,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的要求;
(四)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五)不得与居民***用一个楼门通道。
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网点,禁止设立网点的区域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划定,并抄告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八条 符合公章刻制业、旅馆业开办条件的,应当在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第九条 公章刻制业、旅馆业有变更、注销情形的,应当经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第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的程序,按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执行。第三章 治安责任第十一条 公***场所、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其责任是:
(一)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员,组织本单位的保安员、治安员接受治安业务培训;
(二)制定治安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检查治安隐患并进行整改,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三)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和处置治安灾害事故;
(四)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救援、处理,组织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第十二条 公***场所和特种行业聘用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境外人员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件。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其他公***场所和特种行业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主聘用保安员。第十四条 公***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保安员、治安员应当接受治安业务培训。第十五条 公***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治安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违禁物品和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物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治安员或者保安员负责维护公***场所、特种行业内的治安秩序,防范治安灾害事故、治安案件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应当佩戴明显标志,坚守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