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京协议

 《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Convention on Offences and Certain Other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Aircraft) 简称《东京公约》。由国际民航组织于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国际航空法会议上签订,同年12月4日生效。已有100多个国家参加这个公约。签订这个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国际飞行中在飞机上发生劫持等非法暴力行为的处理原则。为此,公约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动,包括对航空器内违反刑法的罪行以及危害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危害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管辖问题作了规定。规定下列国家有权行使管辖:航空器登记国、罪行在该国领土上具有后果、罪犯或受害者是该国居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以及罪行危及该国的安全等等。公约赋予机长、机组人员及乘客以保护航空安全和维持良好秩序和法律的权利。规定机长有足够的根据认为某人在航空器内进行或准备进行犯罪行为或上述其他行为时,可以对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这个公约是为劫持事件首次制定的一个条款,并对被劫持飞机的恢复管理作出规定,但并没有以空中劫持作为主要对象,因而未能解决由于空中劫持而产生的许多问题。

中国于1978年11月14日交存加入书,1979年2月12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以后,国际民航组织在该公约的基础上于1970年和1971年先后签订了另外两个公约,一是《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另一是《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这3个公约即是通常所说的关于防止劫持飞机的3个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