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未到期可以兑现吗
不可以。
承兑未到期不能兑现,只可贴现,需支付一定的贴现费。
银行承兑汇票: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承兑汇票的承兑有两种方式:
一、承兑汇票到期
在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提前一周持承兑汇票、证明等至开户行银行,办理承兑托收手续。
二、承兑汇票贴现
出票人在承兑汇票到期前急需资金,持承兑汇票到能贴现的银行、贴现中介,进行贴现办理,即可拿到款。但此方法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贴现利息)。
1.正规渠道是通过银行贴现,贴现利率变化较大,一般年税率6%以上,具体咨询贴现的银行,贴息=票面金额*年利率*未到期天数/360。
2.社会上有个人做承兑贴现业务的,主要看对风险的把控。
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未兑付如何处理。
行使追索权之前,持票人应确保自己尽到提示付款的义务。
根据《票据法》第53条的规定,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应在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1.当发生商业承兑汇票拒付情况时,持票人应取得相应的拒付证明。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存在先后顺序的。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的第一顺序权利是票据付款请求权,即向汇票的承兑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如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担当付款人、预备付款人、保证人等,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金额的全额付款的权利。只有当汇票的承兑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才有权向其所有前手行使第二顺序权利——追索权。因此,行使追索权的一大重要前提就是取得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的拒付证明。
那么,拒付证明是什么呢?根据《票据法》第62、63、64条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可知,持票人提供的以下证据能够起到拒付证明的作用,具体包括:
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承兑人或付款人破产的有关司法文书;
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或付款人失踪、死亡的证明或法律文书;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承兑人或付款人终止业务活动的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2.拒付证明是持票人向前手主张追索权的最重要依据,尤其是当持票人的前手具备履行能力而承兑人不具有履行能力时,是否取得拒付证明更是决定了持票人最终能否获得偿付。
在实践中,持票人往往遭遇的情况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不愿出具拒付证明,在这种时候,除了应当保留相应的录音录像等资料外,最稳妥的方式就是要求公证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公证。
持票人取得上述拒付证明后,应及时向其前手或汇票的所有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持票人收到上述证明后应在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也可以同时向汇票所有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3.持票人完成上述步骤后还是无法获得偿付,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对起对象的选择应有一定的方向性。
首先,票据权利是有期限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因怠于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因怠于行使而消灭。因此,持票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4.持票人应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
根据《票据法》第70条的规定,持票人在行使票据追索权时, 除了可以主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外,还可以主张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持票人应选择有利于自己诉讼的管辖法院。
6.持票人应如何应对诉讼过程中被告的各种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