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

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予以明确答复的权利。

催告权属于请求权的一种。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2、撤销权:

撤销权又称“否认权”。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破产债权人***同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恢复原状,并追回转让财产的权利。撤销权设立的宗旨在于防止债权人***同利益因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对财产的不当处分行为而受损害。

扩展资料:

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产生效力。日本判例理论上认为,依请求权说和这种说,诈害行为仅在***同担保保全的限度内、并在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的债权人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相对的关系上归于无效。

撤销判决的既判力不仅不及于没有参加撤销权诉讼的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与受益人、受益人与转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生任何之影响。

原状恢复作为撤销的效果,仅在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相对的关系上发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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