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教育退费机构上哪找
在教育培训合同退费实践中,争议的焦点往往不在于能不能退费,而更在于退多少,怎么退。一些机构可能会要求扣除所谓的“服务费”“资料费”“报名费”等等;部分消费者会坚持要教育机构全额退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僵持不下。
总体来说,退费金额的判断标准或者方法,实践中有三大类:
一是双方签署的教育培训合同明确约定,这主要出现在一些非常成熟的机构或者收费数额较高(保过)的机构中。这一类的约定如果不利于消费者也有可能被认定无效,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是各省教育厅制定的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法官是参照这一文件计算和认定退费金额。
三是法官自由裁量,一般就是扣除已经发生的培训费之后,将剩余的费用退还。法官还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适当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一、合同约定
合同约定退费,不同企业的初衷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
保过班,最典型,收费高,不通过即退费,对于考生来说也有一定的保证。实践中很多的“不过即退费”一般会设置两个条件,一是未通过拟参加的考试,二是课程出勤率达到一定标准,即考勤合格。这一类的约定,执行情况较好,退费也相对更容易。
部分机构为了提升知名度,吸引学生报名。合同可能约定签署之日起10天(实践中还见过8天、15天和30天)内全额退款;正式开课之前全额退款。这一些规定,本身对于学生来说是好事。
还有一部分机构会为了明确权利义务,防止纠纷,控制退费率。将退费的具体规则和具体程序在教育培训合同中明确规定。其法律目的很明确,企图通过“意思表示真实”来治愈退费政策的不合规和限制消费者权利条款,从而从形式上看起来少退费或者不退费有理由,合法合规,为自己“不退费”或者“少退费”寻找一个可能的理由。
也有一些教育机构直接约定“概不退费”,这一类条款无效,就不再赘言了。
总体来说,教育培训合同基本都属于格式条款。其中涉及的退费相关规则,肯定是有利于教育机构的,或者是营销的目的,或者是形式合规的要求,或者是企图通过协议达成形式上更有利于自身的退费规则。
合同约定的退费规则,如果存在限制退费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关注是否损害消费者权益,是否可能无效。
二、按照退费办法退费
各省一般都制定有自身的退费管理办法,以广东省为例吧。
广东省教育厅2003年制定并颁布了《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文件对于退费的规则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教育机构严重过错的退费
教育机构严重违规,教育机构必须全额退回全部费用及利息。判断和区别的关键在于教育机构存在严重过错。
《办法》第五条规定: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
(一)筹办期招生的;
(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
(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
(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
(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
(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
(八)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
(九)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
(十)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二)学生客观原因的退费
学生方面的原因,但是该原因属于客观情况变化,无主观过错。退费的程度介乎中间。
《办法》第六条规定:
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
(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
(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
(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
(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
(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
(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
属以上情形,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教育机构退费办法如下:
(一)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完成1/5学时及以下的, 核退70%学费、住宿费;完成1/5--2/5(含2/5学时)学时的,核退60%学费、住宿费;完成2/5—3/5(含3/5学时)学时退学的,核退4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3/5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三)学生一般原因的退费
除前面两种情况之外的退费。
《办法》第七条规定:
学生因其他原因退学,如按学期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开课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80%学费、住宿费;完成1/3学时及以下的,核退50%学费、住宿费;完成1/3以上—1/2学时退学的,核退3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1/2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按照退费办法退费,实施层面来说,还存在一个法律上的障碍,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是否适用这个文件。
实践中有司法案例认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教育公司不适用《办法》,理由非常充分,《办法》第三条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笔者的观点倾向于从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选择是否参照适用这个《办法》,理由有三点:
一是退费纠纷更多的是发生在工商登记的教育公司里面,相较于民办非企业法人性质的教育机构,这一些机构一般规范性较低,更有必要明确退费规则,而且二者从退费实操层面来说,不存在差异;
二是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规则已经确认,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即登记为公司;
三是仅仅因为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就排除对《办法》的适用,最终导致学生退费数额更少,很明显与《办法》的立法目的不符,变相保护了违规办学行为。
三、法官裁量
法官裁量主要是基于公平原则,扣除教育机构已经实际发生的培训费,将剩余的培训费返还学生。
考虑到实践中因为教育培训合同无效或者合同明确约定全额退款等事由的特殊性,本文主要分析教育机构无过错,学生一方单方解除教育培训合同产生的退费问题,法官如何裁决退费数额。
直接看几个司法判例吧!
案例一:李婷与深圳英辅语言培训有限公司、深圳英辅语言培训有限公司深南东路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460号)
2015年11月20日,李婷与英辅公司签订《英孚课程协议》,协议约定,英辅公司为李婷提供培训课程,培训时间为24个月;李婷应缴培训费为34499元;自协议日起30天内(包括协议当天),无需任何理由,李婷可申请全额退款。协议签订后,李婷支付英辅公司培训费200元,支付英辅深南东路分公司培训费34299元。后李婷在英辅公司、英辅深南东路分公司所属培训中心进行了七次课程培训。2016年2月,李婷向英辅公司、英辅深南东路分公司申请停课。2016年8月18日,李婷以英辅公司、英辅深南东路分公司提供的课程培训与承诺不相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退还全部培训费34499元。
本案中,法院判决认为:关于培训费的返还,因李婷、英辅公司、英辅深南东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已解除,李婷、英辅公司、英辅深南东路分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培训费的计算标准,故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英辅公司、英辅深南东路分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李婷上课时数及英辅公司、英辅深南东路分公司服务管理成本等情况,酌情支持英辅公司、英辅深南东路分公司退还李婷培训费16900元。
案例二:邹颖仪与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英域成语言培训(上海)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431号)
2013年11月24日,邹颖仪与英域成佛山分公司签订《英孚课程协议》,课程类型为高效经典课程,培训时间为27个月,培训费为24888元。其中EF双重保证条款约定:学员可在开课后20天内(包括开课日当天)申请退款,无需任何理由,将全额退款。同日,邹颖仪通过中银贷款的方式支付了培训费24888元。邹颖仪称其上课起止时间为2013年12月15日至2014年2月15日,参加课堂数为17次,耳机、资料费为298元。
本案中,法院判决认为:英域成佛山分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过错,解除合同给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原告应对被告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被告英域成佛山分公司未举证证明自己因合同解除遭受的损失,本院综合考虑其支出的服务管理费用,酌情认定为1479元,扣除3111元培训费、298元资料费,被告英域成佛山分公司应向原告退款20000元。
案例三:曲令蓝与佛山市南海区韦博教育培训中心合同纠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11039号)
2017年3月30日,曲令蓝(学生)与陈瑞珠(学生顾问)签订《学生注册登记表》一份,内容为:注册课程为常规班一个级别;学费为13800元;学习期限为从2017年3月30日到2017年9月30日;学习地点为佛山中海万锦豪园一楼韦博国际英语。2017年3月30日,曲令蓝通过银行转账成功支付13800元,商品为佛山市南海区韦博教育培训中心。曲令蓝购买的36个课时,其中包含1-4人的小班课12节,1-10人的沙龙课24节;曲令蓝分别于2017年5月17日、5月24日、6月1日、7月11日上课,课程是两节L1、两节I级别的课程。
本案中,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入学合同时应清晰了解学习内容并明确自己的学习目的,并应对自身的学习时间及学习兴趣等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评估,参考自身经济能力来决定是否参加相应的培训学习,结合原告已实际上课四节的事实,并综合考虑被告支出的服务管理费用,本院酌定被告韦博培训中心退还原告培训费6000元,原告主张超出本院核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属于单方解约,相应利息主张亦缺乏法律依据。
结语
从司法案例来看,已经参与过培训,产生纠纷,诉诸诉讼,学生要想实现全额退费,可能存在一定难度。消费者在维权的时候最好心中有数,权衡有度,没有必要过于执着百分之百退费。主张之前,按照前文分析的既有规则,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和测算,在协商的过程中,据理力争,进退有据,取舍有数,一定程度可以免去不必要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