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

法律主观:

抵押权 和 留置权 的主要区别: (一)标的物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二)成立条件不同。抵押权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则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无需 债务人 的意思表示。 (三)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四)优先效力不同。同一动产同时存在留置权与抵押权的,法定担保优先于约定担保,因此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 合同生效 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