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对农村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主观:

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 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宅基地 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农村宅基地 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以上就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问题的回答。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