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规定审判时有些案件要指定律师为被告辩护这是错误
1、关于在刑事诉讼中规定要为一些被告人指定律师辩护是错误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2、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 这种辩护是无偿的。
3、指定辩护只适用于特定的被告人,如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指定辩护反映了法治社会对刑事司法公正文明的要求,所有被告人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既然无罪,就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地保护被告人正确有效的行使诉权。这也是国际公约明确规定的刑事诉讼原则之一。
5、《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二条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