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非银行等金融机构独立保函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

此时,如果主合同有效,则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主合同无效,则该所谓的独立担保也随之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