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指出刑法中的不足之处

真有人认为分则很好吗?我怎么认为缺陷是多不胜举啊!

1,没有在总则中规定分则罪名竞合时候应该如何取舍,完全是靠法学理论来补充,所以,导致相同的罪行不同的地方法院适用不同的罪名.

法学理论上有两个理论作为参考:

A,特别法条优于优于一般法条原则.(注意不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哦!虽然源于这个法理原则)

B,重法条优于轻法条原则.(这个原则我有保留,我个人认为应该反之)

2,没有注明所有罪名的既遂状态.

这让我们这些学习法学的学生很头痛,首先,任何学生都无法确信某些不常用的法条的既遂状态.其次,问老师也要有个度吧,不能每个罪名都问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还是危险犯?虽然分类并不难,但是,常常有些法条还是会让人痛苦的.这让初学刑法的学生很晕,更不用说不懂法律的百姓了.

3,应该注明和列举一些必须注明的特别情形.

比如说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强奸既遂是插入说还是接触说,还是14岁以上插入说,14岁以下的接触说?这些必须在法条中注明的事项被各种司法解释分割的支离破碎,让人摸不着头脑.

4,一些性质相近的法定刑区间也很接近的罪名完全可以合并混合一罪名一个法条.减少分则条款更有利于普法和学习法律.一些似乎有道理的分割其实早已经没有必要了.比如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罪名完全可以合并一罪.如果认为有区别完全可以在一罪中规定不同适用的区间,或身份从重情节.比如利用职务侵占的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这样既可以突出身份犯,又可以减少因贪污公私财产的不同刑罚造成的不平等现象,对于罪犯而言钱都是一样的,只是身份不一样刑罚不一样,而不是公款是大钱,私款是小钱!这样才符合市场经济公私资金混同的现实状况.

答楼上的同行:

我不是说要把特别刑事立法加进来,而是把该补充的补充,该合并的合并,目的是明确一些模糊的刑法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