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的方法读书笔记

裁判的方法读书笔记如下:

民法解释学:

是关于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和规则的理论,属于一种以法律解释适用的技术为研究对象的实用科学。

法官如何认定事实:

法官认定事实,不能通过亲眼所见亲耳所闻或亲身感知来判断真伪,只能通过间接的方法(事实认定)事实认定需要根据程序法规定的证明手段,通过证明手段和方法来查明本案的真实。但不是所有事实都需要审查和认定,有的事实不需审查就可以直接采纳。

如自认的事实和不争执的事实。被告对于原告所主张的某个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给予认可,这一事实就是自认的事实,不需要进行审查。凡不属于自认的事实和不争执的事实,法庭就非审查不可,非认定不可。

据内容的推定:

例如被告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作为抗辩理由,而原告主张自己曾经于某年某月某日发出信函或者电报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履行催告)作为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提出的证据是邮局出具的发信或者发电报凭据。

裁判对证据的判断:

1、合法性判断:

合法性,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用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作为事实认定的根据的资格。程序法学上称为证据能力。从审查证据的过程来看,先着重于证据的形式上是否合法,然后再审查其内容是否真实,

2、真实性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56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