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是为保障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及时,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由中华人民***和国交通运输部于2014年9月30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水运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海洋、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如碰撞、搁浅、进水、沉没、倾覆、船体损坏、火灾、爆炸、主机损坏、货物损坏、船员伤亡、海洋污染等。

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人员伤亡和船舶溢油数量、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可将水上交通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4个等级。

法律依据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故以及第(十)项规定的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按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前款规定的事故发生在海上的,其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中引起水域环境污染的事故,按照船舶溢油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2亿元以上、在内河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在内河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在内河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5000万元以下、在内河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