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独立原则

信用证独立原则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就独立于买卖合同,即信用证一经开立,即在银行与买卖双方之间即建立起一种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关系。

信用证的独立原则源于英美法的判例。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在信用证交易中,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是信用证制度的基石,它最重要的作用就是确立了银行独立的付款责任,从而使信用证成为更加可靠和便捷的支付工具。首先,它为受益人提供了真正的交易安全保障。

该原则使得开证行不能以它和申请人之间的其他关系或者以买卖合同为依据抗辩受益人。其次,它为开证申请人提供了一定的交易安全保障。开证申请人可通过对信用证规定适当的条款来制约卖方,保障自己的安全。第三,它为银行提供了保障。

该原则把信用证交易与基础合同相分离,不仅避免了开证银行介入到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纠纷,而且信用证交易中所涉及的中介银行也不会陷入买卖双方之间的纠纷,因此,尽管该原则自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但它还是促进了信用证交易的进行,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