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对还是错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对。

平等是指社会主体在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发展机会,享有同等的权利。

包括:

(1)人格平等。人们之间尽管存在性别、民族、职业、经济状况、生活等方面的差别,但应当具有相同的价值和尊严,处于相同的社会地位。

(2) 机会平等。每个人都有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潜在能力,必须清除各种人为的障碍,制止任何人对各种机会的垄断和特权,使人潜能的实现具有同等的机会和环境。机会平等表现在经济领域要求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表现在政治领域则要求人人平等地参与政治活动,社会的职位向所有的人开放等。

(3)权利平等。人们在法律面前同等地享受权利(当然也包含平等地承担义务),任何人不得具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的平等,应当是人格平等、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的统一。平等既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又是一个社会在形式上所要追求的价值、原则和道德理想。

例句:

1、梵文意译,亦译作“舍”,佛教名词。

意谓无差别,(佛言众生平等或公平:即诸法实相因果法性平等或公平)。一切现象在***性或空性、唯识性、心真如性等上没有差别。

《金刚经·净心行善分》:“是法平等,无有高下,故名无上正等菩提。”

唐 顾况 《从江西至彭蠡道中寄齐相公》诗:“本师留度门,平等寃亲同。”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如是我闻一》:“以佛法论,广大慈悲,万物平等。”

2、相等。其多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具有相等地位,享有相等待遇。

《百喻经·二子分财喻》:“尔时有一愚老人言:教汝分物使得平等,现所有物破作二分。”

清?黄遵宪?《纪事》诗:“红黄白黑种,一律平等视。”

浩然 《艳阳天》第八三章:“你说社员们都是平等的,没大没小,没有近枝,没有远蔓儿,是一句实在的话呢,还是光在嘴巴上说说就算了?”

3、平常;一般。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商三官》:“优人 孙淳 携二弟子往执役。其一 王成 ,姿容平等,而音词清彻,群赞赏焉。”

清 李渔 《意中缘·嘱婢》:“你不知道那女子是个聪明绝顶的人,我料他决不肯嫁个平等丈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