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教育法律小课堂
免试入学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和少年享有免试入学的权利,地方各级政府也需要保障他们能在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就近入学。即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居住,适龄儿童和少年也有权在他们工作或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
平等权利保障《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都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无论是学校还是相关行政部门,都应确保女性能在各个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包括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和留学等。
资助保障机制第三十八条还强调,国家和社会应当为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和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确保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