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上的名字能不能有繁体字啊 ?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八条 ?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七条 ?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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