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法律之剑

在中国历史上,法治和德治,一直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根本手段,如同鸟之双翼,对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孔子曾在《论语》中提出“为政以德”。他认为,单纯依靠法律和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如果不重视道德教育,一味地依靠刑罚的强制手段。

靠强力来制服那些违反法律的人,人们便不可能产生“羞耻之心”,也不知道违反法律是“可耻的”。但若不讲法律,过分夸大“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又会走向另一个极端。

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二者应当并驾齐驱。只有深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把法治建设和德治建设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使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使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才能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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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背景

“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从中国的历史出发,每朝每代的法治都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昌明便国泰民安;法治衰败便国乱民怨。

今天的中国,依法治国已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的决心坚定不移。但同时也要看到,法律不是万能的,仅靠法治这一手是不够的。

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的道德属性。社会主义法治要成为良法善治,自然也要具有道德属性。于志刚说,道德会让所有人形成一定的价值取向,无论在司法者面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还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都会受到道德取向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