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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摄影服务规范行业标准 08年3月实施

《摄影业服务规范 第1部分 摄影服务规范》(SB/T 10438.1-2007)行业标准日前经商务部公告,将于200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摄影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全国各地的摄影企业数量和从业人员都在大幅增长,经营方式不断多样化,出现了影楼、图片社、照相馆、冲印店、摄影工作室等多种业态,经营主体也呈现多元化,由原来单一的国有企业,发展为国有、民营、外资、股份合作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为促进行业持续规范发展,商务部组织上海、北京、重庆、黑龙江、济南等地的摄影行业协会和企业起草了该标准。

该标准充分考虑了摄影行业的现状和技术特点以及行业管理方面的需求,对摄影服务组织的服务场地、设施、卫生、服务流程、从业人员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其主要特点:一是将摄影服务的主要内容,细化为门市接待、形象造型、拍摄、看样、后期制作、取件、顾客意见分析和改进以及样片、样本和样品等阶段,并针对每一阶段提出了相应的规范要求,从而进一步明晰了摄影服务过程中服务者与消费者的关系。

二是根据摄影艺术质量是以视觉感觉器官来判定的特点,提出了以“采取展示能代表摄影服务组织服务能力和工艺水平的样片、样本和样品的方法”作为质量标准的参照体系,为评价摄影服务质量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弥补了摄影服务组织遭遇质量投诉时,仅凭专业评判者的认知和经验做主观评价的不足。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样片、样本”的来源。要求摄影服务组织的“样片、样本应由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内部人员(摄影师、化妆师)完成,不得从组织外部获取”,以保证样片、样本能够真实反映摄影服务组织摄影艺术表现能力和工艺水平。

该标准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促进摄影服务组织的规范运作、诚信经营,也有利于商务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