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什么等制度
中华人民***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国家的制度:
1、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
2、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
3、生物安全信息***享制度;
4、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5、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
6、生物安全标准制度;
7、生物安全审查制度;
8、生物安全应急制度;
9、安全事件调查溯源制度;
10、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
11、国家建立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检查单位、地点或者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进行现场监测、勘查、检查或者核查;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3、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记录、凭证等;
4、查封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
5、扣押涉嫌实施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以及相关物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综上所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宣传,促进全社会生物安全意识的提升。相关科研院校、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生物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学生、从业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和伦理意识的培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
进出境的人员、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包装物和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排放等应当符合我国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境和过境生物安全风险,应当依法处置。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应当从指定的国境口岸进境,并采取严格的风险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