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参照《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中国***产党的领导,维护法制统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备案审查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工作;
(三)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研究、提出办理建议、分送、处理、归档、信息收集与研究等工作;
(四)负责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等交办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项;
(五)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指导等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落实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加强与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机构的协调联系。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密切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加强业务指导。第二章 备 案第八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对规章作出的解释;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细则、意见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机构冠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各级监察委员会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指导监察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意见、会议纪要、指引等规范性文件;
(五)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授权制定的配套性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第九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对规章作出的解释;
(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
(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
(四)其他依法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有解释权的机关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出的解释,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当一并提交符合统一格式标准和要求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政府令或者公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及其说明等文件(以下统称报备文件)。电子文件应当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与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外的制定机关应当确定具体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