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时评:地方政府的“法外特权”何来
□如果说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是地方政府制定招商引资“土政策”的潜在动因,那么,长期形成的错误思维定式则是地方政府乱开口子的现实诱因。
□地方政府的法外特权不仅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而且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
最近,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出台了一些特殊政策或规范性文件。
从表面上来看,这样做是为了积极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加快当地经济发展,但从本质上来说,它反映了地方政府权力不受约束的痼疾。
这些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之所以能出台,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在党政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中过分强调经济因素,主要以GDP作为考核指标,导致一些地方领导为了发展经济不顾一切。中***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明确指出,今后要完善考核内容,既注重考核经济建设情况,更注重考核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际成效。这标志着中央决策者正在调整党政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今后各级党政干部再也不能借口发展经济而无视法律的存在。
其次,长期形成的单向立法模式,使一些党政干部产生了错误思维定式,以为自己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相当多的法律属于授权性立法,授权政府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但各级政府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之内,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绝对不允许超越现行法律。
第三,行政授权不明也是地方政府乱开口子的原因之一。如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究竟哪些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管理事项,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得一些地方政府打着改善招商环境的幌子,随意解释法律。
如果说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是地方政府制定招商引资“土政策”的潜在动因,那么,长期形成的错误思维定式则是地方政府乱开口子的现实诱因。解决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破坏法律秩序的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不容置疑的。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能打着发展经济的幌子,突破国家现行法律规定。
其次,必须树立正确的行政法制观念,党政机关干部必须带头遵守法律。在现代法治社会,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可以做。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常识,也是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底线。没有法律的授权,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擅自赋予经营者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
第三,必须尽快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从制度上约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行为。立法机关既要授予行政机关必要的市场管理权和宏观调控权,又要制定严格的程序,约束行政机关权力,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我授权,损害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合法利益。
第四,必须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防止地方政府独断专行。我国立法法规定,地方政府的规章必须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超越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有权予以撤销。
总而言之,地方政府的“法外特权”不仅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而且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此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加强各界监督制约,让那些体现个别长官意志的“土政策”无处遁形,让那些官员为自己的恣意横行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