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什么的法治监督体系

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建设法治体系,必须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建设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体系。法治监督是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领导。推进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抓紧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

随着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基本形成,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工作要顺应形势任务的发展而变化。我们要遵循司法权力运行规律,坚持内部监督工作正确方向,坚持内部监督工作与审判执行等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牢牢把握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着力点,切实提高内部监督工作质效。

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及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对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两项事项,一是依法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二是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