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案件审理期限

执行异议的审查期限是15日。

法律规定在判决执行的过程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的提出有时效的限制:

1、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2、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前提出。

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的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2、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4、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5、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1、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2、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3、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4、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就是属于当事人或者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存在争议,从而要求法院解决双主的争议,但需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且提出的请求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超过了此时间自己的请求将不再获得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