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法律牛人支招,这算不算趁人之危?

根据你的描述,沈某的行为不属于趁人之危。

双方以18万的价格交易,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存在对方的恶意胁迫,而且汽车作为易消耗的大件产品市价变化很快,不能以卖出价低于买入价就认为是低价,要综合考虑车况等因素。因此,沈某不需要返还汽车,承担责任。

本案中 姜某很不诚信仗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