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的制式文书可否修改内容

一、严格执行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各地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制定的《税收执法文书标准》,从文书名称、文书字号、文书排版、技术要求等每一个细节上进行规范,不折不扣地按既定格式使用。建议对已使用的文书来一次回头看,对照标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全面达到规范统一的要求。

二、全面规范税务稽查文书填写。无论是对内文书,还是对外文书,都必须按要求填写使用,《税务检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文书的字号要统一,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并用六角号“[ ]”括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第”字和虚位“0”;成文或下达日期应当用汉字写全公元年、月、日,不得用阿拉伯数码书写,总之,应从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做起。建议对稽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等各岗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使各岗人员都能熟知执法文书标准,自觉养成规范使用的习惯,变由审理人员个别抓为各岗人员一起抓,全面规范稽查文书的填写和使用。

三、文书引用税收法规条款要齐全。在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文书时,处理依据援引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必须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具体的条款,并引用原文,而且不能颠倒前后顺序,删繁就简,更不能打伏笔。如在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时,对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不予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的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取得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进项税额20000元予以追缴,不予加收滞纳金。”审理人员要对已形成的稽查文书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凡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坚决予以退回,重新修改更正,直至达标为止。

四、形成的书面文书表述要准确。对涉税案件的违法事实、违法手段、定性依据等内容都必须交待清楚,表述准确,分析透彻,让人一看就明白。整个文书要做到情况属实,问题明确,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行文简洁。建议做好写作、计算机应用及税收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提高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制作税务稽查底稿要严谨。税务稽查人员在制作税务稽查底稿时,必须严谨细致,一丝不苟,问题归问题,情况归情况,不能把问题篡改为情况,更不能把情况演化成问题。如对以物易物未计提销项税违法行为的定性和违法事实的叙述,应制作“关于对某单位某年某月以物易物未计提销项税问题的审核”,不能制成对某种情况的审核。制作底稿一般应使用手写体,有条件的也可以使用打印体。“制证人”必须由检查人员手写签名,并不得代签;底稿完成后还应交由税务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个人时)或有关负责人核对认可后,在基本情况证上签署“以上情况属实,核对无误。”在有关问题证上签署“以上问题属实,数据核对无误。”的意见,并签名和盖章。对取得的纸质证据应由当事人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提供。”同时签署姓名、日期并加盖公章,不得使用擅自雕刻的“此复印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一致”专用章。建议在签署意见时不要用“一致”之词,据现代汉语小词典对“一致”的释义是“没有分歧”;“一同”;“一齐”的意思;对“相符”的释义是“彼此一致”的意思,所以说,用“相符”一词比较恰当。

六、询问笔录记录一定要完整。询问(调查)笔录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设置的,由检查人员在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涉税情况时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标准》规定,在笔录的起始部分,税务检查人员应表明身份,并明确告诉被询问(调查)当事人法定义务与法定权利。如《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接受税务机关询问(调查)的法定义务和《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要求询问(调查)人员回避的法定权利。在笔录的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记录一定要详细、具体,并尽量记下原话,不能随意加工。笔录制作完毕后,必须交由被询问(调查)人核对,被询问(调查)人认为笔录无误后,除在笔录结束处签名并押印外,还应当齐缝押印。建议询问笔录最好能做到口语化,一般不要打底稿。

七、进一步规范稽查执法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被查对象应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盖章;对需要查处的涉税案件,应在查前或初查后制作《立案审批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税务检查完毕,应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检查人员应在报告上面签名,而且不准相互代签,然后交由被查对象在报告封底“被查单位意见”栏签属意见;对依法应给予税务处罚的案件,应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下达满3日后,再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制作并下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依法不予加收税收滞纳金的,还应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叙述说明。总之,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工作按程序展开,按步骤推进,按要求完成,一环紧扣一环,始终不越规矩,整个执法活动要做到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手续完备,行为规范。同时建议,稽查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提高执法水平,最大限度降低稽查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