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固定货物法律

依照我国民事当事法律规范,交付货物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地应为()

依照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交付货物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履行地就为供货方所在地。

参照《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这是对某些特别岗位的员工的规定,例如:地区主管人员(需常年在某一区域内巡回履行职责)、长期野外作业员工、长途汽车运输驾驶员、海员等,其工作地点不固定,工资可以约定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银行支付。

下列关于合同履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A.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给付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B。

A选项地点不明确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C要事先通知,留有一定准备期限。D行业规则也行,具体你可以找找法条看看。

民法88条第三款怎么理解,就是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

《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 *** 定价或者 *** 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规则

合同履行地点就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规则:

1.特征履行地规则

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

2.实际履行地规则

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理论与实践也一直是各说各的理。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当事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同一个合同中的数个给付不必约定相同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双务合同中的两个债务,可以在两个履行地点履行。即使是一个债务,也可以约定数个履行地点,供当事人选择。

履行地点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

履行地点可由习惯确定。

履行地点可由合同的性质确定。

履行地点不明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当如何理解?求解答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比如说承揽加工合同 你要把木料交给承揽人加工成家俱 那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就为承揽人所在工厂 履行地点就在工厂

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原则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1、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否依履行地确定管辖求答案

”实务中在处理口头购销合同管辖权争议时,有意见认为应严格适用上述最高院规定,一律裁定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笔者认为,如此处理欠妥。 该处理存在法理上的障碍。《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项基本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类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而口头购销合同纠纷亦属合同纠纷,如规定口头购销合同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则与民诉法存在明显的逻辑矛盾。且《规定》属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此,势必造成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带来法理上的障碍。 该处理易与《规定》制定目的相悖。该规定明确了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购销合同纠纷通常是出卖方起诉买受方要求支付相应的价款,购买方是义务人,而如此确定管辖法院,则权利人势必要牵就义务人提起诉讼。这不仅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亦使义务人的权利获得更大的扩张。且从实务中的口头购销合同来看,通常的合同履行地一般位于原告住所地行政区域,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亦有利于法院就近开展庭审调查。 应明确规定适用的前提。该《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的管辖权争议。由此,该规定应明确适用的前提:首先,应与民诉法第24条的规定相协调,不应与之相冲突;其次,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应尽量依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如依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综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确定合同履行地时,不应一概裁定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笔者同时建议最高院修改于1996年制定的上述规定,或进一步明确其适用条件。 ○周栋才

律师,交货地是合同履行地吗

按照你的问题,你们的合同应该没有确定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下列规定确定合同交货地点: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交货地;

(四)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交货地;

(五)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交货地。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交货地是合同履行地。

望采纳。

请问合同中履行地点、期限、方式不明时如何确定?

一、价款或报酬不明1、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2、按规定执行 *** 定价或指导价。二、履行地点不明1、交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三、履行期限不明都可以随时履行,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四、履行方式不明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