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固定货物法律
依照我国民事当事法律规范,交付货物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地应为()
依照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交付货物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履行地就为供货方所在地。
参照《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这是对某些特别岗位的员工的规定,例如:地区主管人员(需常年在某一区域内巡回履行职责)、长期野外作业员工、长途汽车运输驾驶员、海员等,其工作地点不固定,工资可以约定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银行支付。
下列关于合同履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A.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给付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B。
A选项地点不明确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C要事先通知,留有一定准备期限。D行业规则也行,具体你可以找找法条看看。
民法88条第三款怎么理解,就是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 *** 定价或者 *** 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规则合同履行地点就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规则:
1.特征履行地规则
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
2.实际履行地规则
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理论与实践也一直是各说各的理。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当事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同一个合同中的数个给付不必约定相同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双务合同中的两个债务,可以在两个履行地点履行。即使是一个债务,也可以约定数个履行地点,供当事人选择。
履行地点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
履行地点可由习惯确定。
履行地点可由合同的性质确定。
履行地点不明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当如何理解?求解答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比如说承揽加工合同 你要把木料交给承揽人加工成家俱 那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就为承揽人所在工厂 履行地点就在工厂
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原则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1、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可否依履行地确定管辖求答案”实务中在处理口头购销合同管辖权争议时,有意见认为应严格适用上述最高院规定,一律裁定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笔者认为,如此处理欠妥。 该处理存在法理上的障碍。《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项基本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类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而口头购销合同纠纷亦属合同纠纷,如规定口头购销合同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则与民诉法存在明显的逻辑矛盾。且《规定》属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此,势必造成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带来法理上的障碍。 该处理易与《规定》制定目的相悖。该规定明确了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购销合同纠纷通常是出卖方起诉买受方要求支付相应的价款,购买方是义务人,而如此确定管辖法院,则权利人势必要牵就义务人提起诉讼。这不仅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亦使义务人的权利获得更大的扩张。且从实务中的口头购销合同来看,通常的合同履行地一般位于原告住所地行政区域,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亦有利于法院就近开展庭审调查。 应明确规定适用的前提。该《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的管辖权争议。由此,该规定应明确适用的前提:首先,应与民诉法第24条的规定相协调,不应与之相冲突;其次,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应尽量依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如依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综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确定合同履行地时,不应一概裁定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笔者同时建议最高院修改于1996年制定的上述规定,或进一步明确其适用条件。 ○周栋才
律师,交货地是合同履行地吗按照你的问题,你们的合同应该没有确定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下列规定确定合同交货地点: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交货地;
(四)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交货地;
(五)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交货地。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交货地是合同履行地。
望采纳。
请问合同中履行地点、期限、方式不明时如何确定?一、价款或报酬不明1、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2、按规定执行 *** 定价或指导价。二、履行地点不明1、交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三、履行期限不明都可以随时履行,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四、履行方式不明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