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事诉讼代理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在刑事诉讼代理中主要是为被告人作无罪或者最轻的辩护职能,刑事诉讼辩护与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相比,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具有其独有的特点。
1、执行控诉职能。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委托,或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参加诉讼活动,都执行控诉职能,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律师不是公诉人,仅仅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而委托人依法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只是他们的诉讼权利和民主权利,与国家公诉权是两回事。
2、具有同犯罪作斗争的意义。
作为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代行自诉人诉讼权利,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要求人民法院给被告人刑罚处罚;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一方的代理人,行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和公诉人一起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要求给予被告人刑罚处罚。
3、律师刑事代理受当事人诉讼权利及授权的限制。
自诉人和被害人在诉讼中的权利由法律规定,他们对所委托的代理人授权也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当然,他们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全部授权予代理人,也可以部分授予代理人,但作为证据的被害人陈述是不能委托代理的。
4、律师在刑事代理中,依据委托人授权进行诉讼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
5、律师刑事代理的根本任务,在于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