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律师无知,还是法院偏袒?

法院按照总额的0.3%来判决是明显的偏袒行为

1.法院判决应当按照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协议中约定不明确,综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约定滞纳金的意义,本案中的滞纳金不能没有单位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文规定,审判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所以法院按照总额的0.3%判决,就失去了约定滞纳金的应有意义,也有违基本的法律常识。

2.我国的立法精神,是以惩恶扬善为基本。2008年的欠款直到2011年未还,就物价上涨来说,已经是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失。法院按照总额的0.3%判决,显然是对恶意欠款的纵容,与我国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