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法律分析:《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将作风问题纳入违法情形,将党规党纪中对党员的要求转化为对公职人员的法律约束。
法律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法律分析:《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将作风问题纳入违法情形,将党规党纪中对党员的要求转化为对公职人员的法律约束。
法律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