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犯了纯正单位犯罪该怎么办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存在两个限制:首先,只有刑法分则明确将单位规定为犯罪主体,单位才能构成该犯罪。其次,根据刑法第30条规定,成为犯罪主体的,只能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除此之外其他的社会组织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如果刑法分则条文没有将该罪规定为单位犯罪,即使单位的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而实施刑法分则的犯罪,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刑法中的纯正单位正犯包括:

1.《刑法》第387条:单位受贿罪;

2.《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

3.《刑法》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4.《刑法》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单罚);

5.《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单罚);

6.《刑法》第190条:逃汇罪;

7.《刑法》第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8.《刑法》第334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9.《刑法》第380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10.《刑法》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单罚);

11.《刑法》第396条:私分罚没财物罪(单罚);

12.《刑法》第160条(《刑法修正案(六)》):虚假破产罪(单罚)。。

刑法之所以规定这些犯罪为只有单位可以实施,并不是因为法律不健全,而是因为有些犯罪由个人实施起来很困难,或者说个人实施这些犯罪的行为必须以单位的名义进行,将单位作为挡箭牌。比如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等。

另外,对于个人的行为刑法中会有独立的罪名予以处罚。比如单位行贿罪对应个人就有行贿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对应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

你可以自己找条文比照思考、研究。这也只是我个人想的一些原因,希望对你能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