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展览馆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国展览馆协会,英译名: China Association For Exhibition Centers. 英文缩写“CAEC”。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中国展览馆协会是由中华人民***和国从事展览行业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业组织。依法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中国展览馆协会遵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繁荣展览经济为中心,充分发挥“服务、代表、协调、自律”的功能,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提高我国展览行业的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为我国展览业的发展提供服务和沟通的平台。

第四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的办公地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的工作范围是:

(一)为中国展览行业间的交流、学习和提高提供平台,开展与其他行业间的密切联系及同国际展览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二) 促进展览业的改革发展,推进展览行业经营机制转换,提高展览行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向各级政府反映展览行业的情况、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开展行业情况调查,积极开展展览理论的研究,探索与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展览管理和运营机制;

(五)组织展览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全行业人员的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编辑出版本行业的会刊和展览理论、学术专著、建立本行业网站。

(七)对会员单位所主办的展览会、博览会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评估认证;

(八)组织中国国际会议与展览展示会及相关研讨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理论专业委员会可吸收个人会员。地域性的展览协会和专业性的展览协会可以成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在本协会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展览馆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中国展览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本协会任一会员的推荐;地域性展览协会、专业性展览协会和会展中心场馆单位可径直申请。

第九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协会规定的材料;

(二)秘书处对申请单位基本条件初审;

(三)专业委员会的申请材料由秘书处转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会签审核;

(四)本协会秘书长对会签通过的申请材料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批;

(五)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依法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惠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展览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动态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本协会会刊和通讯投稿。

第十二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办理退会手续。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三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修改、制定本协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改选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的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八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如电话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数额不超过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常务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如电话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展览业界内有较好的声誉和一定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任期四年,任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中国展览馆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必须是专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五)重大事情必须与理事长商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补贴;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项目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中国展览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和国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中国展览馆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中华人民***和国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和国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5年6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展览馆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和国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