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自诉案件,审法院可否调解结案?

我们在审理刑事自诉的二审案件时,对于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二审法院可否调解结案的问题,存在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二审法院不能调解。理由是一审法院没有进行实体审理,而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后,只能作出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三种处理,并没有提到以进行调解。另一种意见认为,二审法院可以调解。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不仅应适用于一审程序,也适用于二审程序。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我们认为,您来信中提到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是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重要原则,也是自诉案件在审理程序上的重要特点之一。它应当贯穿于审理刑事自诉案件的全过程,而不仅仅限于一审阶段。而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这说明,不论一审是否已经过实体审理,二审都可以进行调解。这种调解程序可参照自诉案件一审调解的程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一经送达,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即视为撤销。如二审调解不,则应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或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