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特性

教育法的特性如下:

教育法具有强制性,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必须受到国家强制部门的惩罚。教育法具有普遍性,即在规定实施的区域和适用的对象方面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任何例外情况都要在法律条文中进行规定。

同时,教育法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也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不受适用对象的例外情况。这意味着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违反教育法。

教育法的特点之一是阶级性。教育法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反映统治阶级的教育意志。教育法具有规范性,是因为教育法是国家有权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必须符合规范。教育法的内容要具有完整性和稳定性,语言要精确,逻辑要严谨。

义务教育具有公***性,它不是由某一阶级、政党或宗教派别垄断的私人教育,而是由政府设立或批准的学校来实施。义务教育由政府负责实施,学校具有公***和公务性质,教师对教育工作负责,对国民负责。这体现了义务教育的公***性和国家对教育的投入。

教育的本质

1、上层建筑说认为教育是社会的上层建筑。理由:教育是观念形态文化,其性质、变化受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教育有受生产力制约的因素,但要通过经济基础的中介作用。

2、生产力说。认为教育是生产力,教育能生产劳动力,是劳动力再生产;教育事业发展规模速度、教学内容、手段、形式受生产力制约;教育有受生产关系决定的因素,但一切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归根结底都由生产力决定。

3、双重属性说。教育既具有生产力属性,又具有上层建筑的属性。

4、复合现象说。认为教育本质具“多质性”,有上层建筑性质、生产力性质,有为阶级斗争服务、为发展经济服务、为传递文化和促进人的发展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