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法律渊源

我想你是想找具体的法律规范吧!(希望对你有用,呵呵——)

我国的《宪法》(第16条)和《立法法》(第90条)中有涉及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

违宪审查制度在西方法制完备的国家普遍存在,而我国目前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对法律、法规虽然存在立法监督制度,但是,却缺少严格的法律监督程序,而且目前在理论上还没有解决宪法与普通法律、法规之间的价值关系。因此,尽管在法理上我们强调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但实际上,人们往往支持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具体化的观点,宪法目前还只是行为规则,而不是可以直接适用的仲裁规则。因此,从立法权和立法所反映的法益角度来提起对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制度上,都存在许多值得加以研究的问题。故而不能认为我国已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认真研读《立法法》第90条的规定,不难发现立法技术上的漏洞: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但是,《立法法》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将公民的审查建议纳入法律程序。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只需要履行一下收文手续,而无须给予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以明确答复。只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立法法》第90条第l款的规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这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审查请求权”。(存在自己立法自己修改的“怪现象”)

从制度上来看,虽然我国《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审查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法规,但是,《立法法》中还存在一些技术漏洞,如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如果与宪法相违背就没有相应的救济程序来解决违宪问题。另外,从目前的立法体制来看,也存在一些需要在理论上和制度上进一步加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现行宪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此项规定一方面肯定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但另一方面,该条规定也产生了一个立法制度的基本构造问题,即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法律依据”。根据《宪法》第89条第1款的规定,很显然,“宪法”和“法律”都是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依据。如果国务院依据“宪法”制定行政法规,由于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的规定来对抗对其制定的行政法规提出的违宪审查请求,因此,就必须要有一个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才能来判定行政法规是否违宪,而不是目前仅有制定法律权限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以,可以看到,由于我国目前缺少完善的宪法解释制度,加上《宪法》、《立法法》等法律自身对立法制度的规定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因此。如何来判定法律、行政法规与宪法相抵触,是很难轻易作出明确结论的。

当然,从完善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角度出发,当务之急是应当依据宪法的规定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宪法解释制度。根据现行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来解释宪法,至今仍未有相关的立法。由于宪法解释制度是违宪审查制度中最核心的环节,只有启动宪法解释制度,才能在法律、法规与宪法之间建立起比较规范的价值联系。所以,应当首先制定一部《宪法解释程序法》,建立必要的辅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机构,然后将宪法解释制度与《立法法》所规定的违宪审查建议和请求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为建立和健全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奠定必要的法律基础和组织保障。

综上,鉴于在主体、程序等方面存在的明显缺陷,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