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202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执法机关对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根据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收缴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罚款决定、生效裁定、判决而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本条例所称扣押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采取措施强制扣留的财物以及决定取保候审、暂缓行政拘留而依法收取的保证金等。

本条例所称执法机关,是指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第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制定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罚没财物管理工作。省财政部门应当对市级和县级财政部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省级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本系统扣押财物管理制度,指导、规范本系统扣押财物管理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已制定本系统扣押财物管理制度的除外。第五条 本省对罚没和扣押物品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现有的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机构中确定集中管理机构,并优先利用现有资源作为罚没和扣押物品的集中保管场所。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罚没和扣押财物集中管理机构前,由执法机关对罚没和扣押物品进行管理。第七条 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集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操作规范,对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履行主体责任,并妥善保管、依法及时处置罚没和扣押财物。第八条 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集中管理机构应当实行罚没和扣押财物收缴与保管相分离,并加强对罚没和扣押财物的财务核算,设立专门账册,建立验收、保管、移交、处置、上缴罚没收入和对账等管理制度。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使用、违规借(调)用、调换、私存、私分、损毁或者擅自处置罚没和扣押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罚没和扣押财物应当保密。第二章 罚没财物管理第一节 保管第十条 各级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集中管理机构按照安全、高效、便捷和节约的原则,使用下列仓库存放保管罚没物品:

(一)执法机关涉案物品保管仓库;

(二)罚没和扣押财物集中管理机构仓库;

(三)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社会仓库。第十一条 仓库的保管条件、保管措施、管理方式应当满足防火、防水、防腐、防疫、防盗等基础安全要求,符合被保管罚没物品的特性。应当安装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设备。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集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品保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单据管理,具体包括:

(一)建立台账制度,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造册、登记,清楚、准确、全面反映罚没物品的主要属性和特点,完整记录从入库到处置全过程。

(二)建立分类保管制度,对不同种类的罚没物品,应当分类保管。对文物、文化艺术品、贵金属、珠宝等贵重罚没物品,应当做到移交、入库、保管、出库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密封工作。

(三)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人员责任,确保罚没物品妥善保管。

(四)建立清查盘存制度,做到账实一致。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罚没物品管理情况。第十三条 仓库应当凭经执法机关或者罚没和扣押财物集中管理机构按管理职责批准的书面文件或者单证办理出库手续,并在登记的出库清单上列明,由经办人与提货人***同签名确认,确保出库清单与批准文件、出库物品一致。

仓库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符合出库规定和手续的物品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