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和平台间是否有劳动关系?
网络主播和平台间没劳动关系。
不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原因如下:
1、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网络主播可以自行选择直播场所和地点,无需到平台公司指定的办公地点直播,也无需遵守公司关于考勤的规章制度,不受用人单位规章管理的约束,不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
2、平台虽然对主播最低直播时长及内容进行了约定,但这是由该行业的职业特点所决定的,实际上主播可以自行决定直播的时长及每次直播的主题内容。
3、关于收益。实际上主播的收益取决于粉丝打赏的金额,这与劳动法传统意义上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性质不同。
认定劳动关系标准如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不是所有的经济合同都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如主播与经纪公司以互利互惠、风险***担为原则订立经纪合同,主播不需要遵守经纪公司针对其内部员工所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自己决定播出的内容,报酬亦来源于直播收益,就可以认定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不具有从属性,双方应为民事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