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中华人民***和国 社会保险法 》相关条款: 第四条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 ,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 社会保险待遇 ,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 参加社会保险 的无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 灵活就业人员 ,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