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小企业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促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四)指导全市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制度改革和管理创新;推动中小企业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指导和协调中小企业的兼并、收购与重组,促进中小企业产权及相关要素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负责集体资产监管。
(五)组织实施全市中小企业创办扶持工作,拟订创业扶持政策,推进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建设,负责市赴外地创办企业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六)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工作,协调落实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各项支持政策,构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七)拟订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融资服务工作;负责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协调中小企业上市、债券、租赁等多渠道融资工作;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八)拟订有关推动县域经济和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推进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建设,协调解决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九)协调、推动中小企业的区域性合作和对外经贸、合资合作,指导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负责组织协调中小企业招商引资和引进国内企业(项目)工作;参与全市工业地产(标准化厂房)建设和招商工作。
(十)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维权体系建设,协调解决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技术支持、融资担保、信息服务、市场开拓、法律援助等服务机构的发展。
(十一)负责区域经济合作和交流;负责联系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业务工作;负责外埠企事业单位驻沈办事处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参与东北经济区、环渤海经济区经济技术合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承担对口支援青海省工作,协调衔接支援西藏经济项目。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