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第十章 公共设施用地

第五十六条 公***设施用地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社会福利等城市公***设施用地。

公***设施用地按照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新城、中心镇、一般镇等级别,分别确定相应的规模。

第五十七条 城市公***设施的综合指标不低于下表规定: 第五十八条 行政办公设施用地包括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事业单位等机构的办公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设施用地指标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五十九条 商业金融设施用地指标不低于下表规定:

第六十条 市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超过8千米,区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超过4千米,居住区级商业中心服务半径不超过1.5千米。

第六十一条 超级市场、商店布局及规模要求,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六十二条 文化娱乐设施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出版类、图书展览类、游乐和文化艺术类等设施。

城市规划确定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文化娱乐设施,用地不足的,应当提出预留用地的面积以及范围。

文化娱乐设施用地指标不得低于下表规定:

广播电视出版类、图书展览类、游乐和文化艺术类各分项,占文化娱乐设施总用地的比例,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六十三条 体育设施主要包括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设施。

体育设施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体育设施级别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六十四条 体育场、体育馆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六十五条 医疗卫生设施主要包括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六十六条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规划,按床位千人指标确定医疗设施总床位数。千人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综合医院床均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用地指标根据总建筑面积和地块容积率测算:

第六十八条 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一般为25%至30%,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一般不超过50%。

第六十九条 疗养院用地标准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特大型 床位数(床) 50~100 100~300 300~500 ≥500 规划占地面积(ha) 1~3 3~6 6~9 ≥10 第七十条 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等设施。

第七十一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用地面积指标应当符合教育设施用地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社会福利设施包括养老院、老人护理院、老年大学、残疾人康复中心、儿童福利院等设施。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规模

分项 建制镇 新城 滨海新区核心区 中心城区 用地比例(%) 0.2~0.3 0.3~0.4 0.3~0.5 0.3~0.5 人均用地(㎡/人) 0.2~0.3 0.2~0.4 0.2~0.4 0.2~0.4 第七十三条 残疾人康复设施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城市规模 建制镇 新城 滨海新区核心区 中心城区 规划用地(ha) 0.5~1.0 1.0~1.8 3.5~5 ≥5 第七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设施用地标准应当符合下表规定:一般标准 较高标准 高标准 单个用地(ha) 0.8~1.2 1.2~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