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致人骨折刑事责任
近日,全国多地发生了多起因家庭暴力而导致受害者骨折的案件,这种暴力行为不仅给受害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更严重伤害了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在我国《刑法》中有一种犯罪是家庭暴力犯罪,即故意伤害罪,其目的是为了使被害人遭受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以达到杀人灭口、毁尸灭迹、灭种毁灭证据的目的。我国《刑法》中对于故意伤害罪有具体的罪名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安全,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实施家庭暴力,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情节较轻的为***同犯罪,应当予以惩处。
一、案件简介
2010年9月,被告人刘小波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11年3月,被告人刘小波与被告人何某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2014年9月17日晚11时许,刘小波与何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刘小波便对何某实施殴打。其间赵建英上前劝架时,刘小波将何某推倒在地后再次对其实施殴打。经鉴定,何某因左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二、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在家庭暴力犯罪中,由于被害人没有能力或不愿报警,在案件中会存在行为人逃避处罚的行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往往存在一定的取证困难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致人骨折一罪,对于加害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行为必须是“伤害他人身体或者健康”。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行为应由行为人实施,而不能由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从而避免了将犯罪行为推入罪刑对等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不可能实现。而针对这两种观点的存在,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同犯罪系指二人以上为故意犯罪的***犯,***同犯罪过程中具有作用相类似于主犯与从犯的情形,其中主犯负责处理并享有分配权和支配权;***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分别实施犯罪构成要件***同犯罪时应当按照其分工负责处理或分别参与犯罪事实的产生以及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并应对二人以上负有***同责任。而在上述案例中三名被告人仅仅是因为实施家庭暴力才导致被害人骨折,并且犯罪事实发生在家庭范围内也没有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安全的情形,因此法院不支持三名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辩护意见。
三、律师评析
“家庭暴力”一词已经出现很多年,但直到现在还是人们最常见的暴力之一。当一个家庭成员出现家暴行为时,最应该做的就是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在家暴后积极与家暴受害者进行沟通,并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警方对于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间的了解来进行判断和处理;其次对于受害方应该积极寻求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和家人。如果受害方受到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影响,在遭受到家庭暴力后不敢报警,只会默默忍受着这种暴力;如果遭受到家庭暴力行为后选择了沉默,则很有可能让其遭受到家庭暴力后难以自拔,不仅对自己造成极大的伤害,更是让自己的家人受到严重的影响。家庭暴力已成为目前社会矛盾最主要和多发的因素之一,如果家庭暴力行为无法得到有效抑制,将会对人们的生活和婚姻造成严重威胁,因此作为受害人应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害行为的发生。同时在发生家庭暴力案件后,作为被告方应当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并依法进行赔偿处理。
四、小结文章的写作说明。
笔者认为,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不管是出于何种目的,对于受害人来说都是不公平的,因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身体上的伤害是不可逆的,其严重程度不亚于强奸等性侵害,在受害者进行报案处理之前,任何一个家庭成员都有权要求遭受家庭暴力犯罪责任。笔者认为,如果受害人报案处理之后,依然没有取得相应的证明资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立案,或者由司法机关按照《刑法》中有关***同犯罪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报警处理之后,还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或者证据不足不能获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那么可以考虑依法判决离婚或者将其丈夫逮捕进行刑事拘留,从而为受害人提供有效保护或者证据作用。由于我国《刑法》对家庭暴力没有具体的罪名规定,所以目前对于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所采取的方式都是殴打。因此对于暴力殴打受害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犯罪,是由受害人所受暴力程度以及其受伤身体状况来决定的,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自己受到了家庭暴力侵害还不能主张自己遭受家庭暴力了的话,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离婚或者将其丈夫逮捕并进行刑事拘留等方式进行解决,这才是一个比较有效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