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了要求法院执行收费吗
法院执行不收费。
1、法院执行判决时,原告无需支付执行费用;
2、执行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原告胜诉时,垫付的保全费用将退还;
4、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额外费用,原告可要求被执行人承担。如果被执行人不承担,原告可能需自行承担。
法院执行的程序:
1、立案: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受理:法院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通知: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告知其履行义务的期限;
4、调查: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
5、措施: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冻结、查封等措施;
6、处置: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以偿还债务;
7、分配:将处置财产所得款项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
8、结案:执行完毕后,法院作出结案决定。
综上所述,法院执行判决对原告而言是无需支付费用的,因为执行费用由败诉方负责,胜诉的原告还能获得垫付的保全费用退还,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额外费用原则上由被执行人支付,但若被执行人不承担,则原告可能需要自行承担这部分费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