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礼法制度对中国社会民俗生活的双面影响

礼法结合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几千年来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其核心特征是礼法结合,也使之成为中华法系的代名词,深刻影响了后世中国法律文化发展,同时也对处于儒家文化圈的东南亚诸国有引导作用。由此观之,对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的历史脉络进行分析,有助于更加深刻的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帮助我们学习中国的法律发展史。

礼法制度的发展有着一个缓慢的过程:秦国商鞅变法后,“以法为本,严刑峻法"指导思想占统治地位,“法治”、“重刑”的原则被推向极端,用大量的严刑苛法进行残酷统治,但即便如此,封建礼教在《秦律》中亦占一定的地位。西汉时期,董仲舒及其所倡导的“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正式登上历史舞台.他以阴阳五行理论为指导,正式提出“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他指出天道宇宙由阴阳二者变化而成的,彼此缺一不可,但双方地位并不相同,阳为主,阴为辅,且阳多而阴少.与阴阳二者相对应,德刑二者的关系也是如此,即德为阳、主生;刑为阴,主杀。根据天人感应学说:封建统治者治理国家须遵循天道而行事。因此,以阳主阴辅理论为基础,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便形成了,它强调以德礼教化为主,刑罚惩罚为辅,贯彻先德后刑,德刑并用,礼法结合的原则,汉《九章律》中多有对礼制的维护,高主刘邦命令博士官叔孙通主持制定礼仪,附于《九草律》之后,称为《傍章律》。《傍章律》十八篇全是调整礼制的规范,是汉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统治者亦颁布许多“令”来加强对封建礼制的法律保护,为体现儒家“衿老怜幼”的恤刑原则,宣帝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规定:80岁以上老人,除诬告杀伤罪外,其他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成帝鸿嘉元年(公元前20年)规定:7岁以下儿童争斗杀人或犯死罪者,可上请廷尉免处死刑。法律允许某些亲属之间互相首谋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如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曾经颁令:"至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座.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上请廷尉以闻."这种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原则实际是封建礼制的典型写照.汉律中有关婚姻家庭法的规定更是以礼为内容,如离婚制度中有关"七弃,三不去"等规定西汉"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儒家伦理礼法制度在当时起了积极作用,并对后世封建立法产生深远的影响。

经过千年来几个朝代的发展,礼制与法律的结合终于在唐代达到巅峰:李世民君臣剔除了此前儒法两家各持端以相驳诘的偏见,融合了汉以来运用礼,刑两手进行统治的经验,明确提出德礼与刑罚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唐太宗说:“失礼之禁,着在刑书.”长孙无忌奉命修撰《永徽律疏》,在《名例》篇中指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成为初唐法制的基本指导思想,《唐律疏议》之中有关”十恶”的规定,无论是危及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大不敬,还是严重危害社会次序的不道,亦或是破坏封建伦理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及内乱,都危及封建礼制的核心——君权,夫权,父权,体现出出礼则人刑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中,唐律极力维护父权家长制的统治、除规定男性尊长为家长外,还赋予家长财产权,对子孙的训诫权和主婚权;等等这些都体现了浓厚的儒家礼制等级,唐朝的“礼主刑辅”、“德礼为本,刑罚为用”思想的奠定及贯彻实施使唐王朝的礼法结合达到了中国封建时代的高峰,不仅在当时对封建统治者的统治起着积极作用,对以后历代王朝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亦起着引导作用。

到了近代的时候礼法制度迎来了危机,最终没能挺过大劫而消亡在了历史烟云中:《大清新刑律》虽然因为清朝的灭亡而未来得及实施,但它是清末法制改革中制定的最重要的新型法典之一。它是一部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法典,采取了近代西方刑法典的模式。新刑律在一定程度上抛弃了传统的刑法思想和原则,采纳了西方近代刑事法律思想原则和术语。新刑律修订过程中,礼教派对其进行了多次的诘难,从而引发礼、法之争。新刑律是两派妥协的产物。因此,在刑律中,保存了许多封建性的东西。如,在新刑律正文后增补具有浓厚宗法伦理色彩的《暂行章程》五条,其中保留了一些亲属相犯之类的封建性条款。这也代表了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礼法制度的消亡和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