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整顿四种形态指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第一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