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化平安广东建设的决定

一、平安建设应当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多种手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消除公***安全隐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二、平安建设应当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坚持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平安建设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科技引领、***建***享的方针,坚持打击和预防相结合、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秩序;

(三)加强生产、食品药品、互联网、环境等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四)加强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提高动态管控水平;

(五)加强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走失人员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

(六)做好社区矫正、刑满释放、戒毒等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和涉邪教人员的管控处置工作;

(七)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八)开展治安防范和基层平安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九)加强对全体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增强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平安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平安建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五、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工作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建立平安建设权责清单,明确各级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统一组织实施平安建设工作,推动平安建设深入开展。六、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统筹推进平安建设工作,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综治委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按照平安建设权责清单开展平安建设工作,落实平安建设工作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

各级综治委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协作机制,加强成员单位在开展平安建设工作中的沟通与配合,***同推动平安建设工作。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参与本地区的平安建设工作。八、国家机关应当支持和保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社区协商等制度,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在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作用。九、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平安建设,建立社会组织参与平安建设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社会组织的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十、鼓励公民参与平安建设工作,拓宽公民参与平安建设的渠道。公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加强自身和家庭的安全防范,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平安建设工作,***同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公***服务供给,开展脱贫攻坚,发展教育医疗事业,促进就业创业,缩小收入差距,完善社会保障,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十二、国家机关应当完善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诉求表达机制,落实诉访分离制度和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逐步实现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动网上信访成为群众信访主渠道。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医患纠纷等矛盾多发领域搭建平等协商平台,建立健全对话、协商、谈判机制。十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和调处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拓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等第三方参与纠纷化解的制度化渠道,吸收专家参与技术性、专业性领域纠纷解决工作,提高纠纷化解权威性、公信力。鼓励运用互联网新技术进行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协商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