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垃圾分类的法律背景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不同性质、不同处置方式的要求,从垃圾产生的源头上将垃圾分类后收集、储存及运输,它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体系中的一个关键环节。通过垃圾分类,可有效地实现废弃物的重新利用和最大程度的废品回收,为先进的垃圾处理方式的应用奠定基础,为垃圾处理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创造良好条件。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垃圾分类的方法,垃圾分类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善。而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于起步阶段,现存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大部分城市还是实行垃圾混合收集的方式,这些给资源回收及处理带来极大困难,也给环境污染的治理提出了巨大挑战。
1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制度现状
1.1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现状
目前,中国大部分城市生活垃圾还是采用混合收集的方法。在居民区一般都建有专门的垃圾堆放处,居民将家中垃圾装袋后放入其中,每天由环卫工人或垃圾车将这些垃圾运往垃圾中转站;在公***场所或马路两边,分段设置垃圾箱,由专人定时清理。[2]2000年,国家建设部确定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深圳、杭州、厦门、桂林八个城市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可以在法规、政策、技术和方法等方面进行探索和总结,并为在全国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创造条件。[3]
然而多数城市经过近八年的多方努力,垃圾分类依然举步维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市民对垃圾分类的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管理部门重视程度不够;城市拾荒者问题突出;缺少有力的政策扶持和配套的执行措施;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等。
1.2相关法律制度
中国现行的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以下几部:
1.2.1《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其中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专门规定了防治包括城市垃圾在内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是城市垃圾管理及污染防治其他立法的基础,但该法中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并无具体规定。
1.2.2《中华人民***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中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单行法,该法第三章第三节为“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其中第四十二条中做出了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1.2.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系统地对城市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的法令,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1.2.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2007年4月建设部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迫使相关部门对此做出相应措施,其中对于垃圾分类有了较详细的规定。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1.2.5各种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
各地区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陆续颁布了一些与垃圾分类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例如深圳市政府于2002年颁布的《深圳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方案》、《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本市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新方式试点工作的通知》(2007年)等。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律性文件细化了垃圾分类的具体规定,对制定垃圾分类的详细标准、明确相关管理责任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来源:环境科学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