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委托的法律规定

转委托的法律规定包括:转委托不得超过其代理权限。在我国的民事代理的规定中,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一、转委托在适用中应当符合如下法律规则:

1、转委托的目的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2、转委托原则上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代理人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代理人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依法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

二、复代理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

2、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