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与全国人大法工委有什么区别?

两者都是全国人大的下属机构,但全国人大法工委是立法部门,全称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法制工作机构;而内务司法委员会是内务行政部门,主要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并协助进行司法监督。从名称上也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

在”中国人大网“官网上,有这两个机构的栏目,其中有详细的介绍,包括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动态、下属机构、历史、研究报告等。由这些细节内容,也可以看出两者的具体区别:

一、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是于1988年3月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的,现任主任委员是马馼(女)。委员会具体职责是(以下引自官网):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具体职责有: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进行监督。

二、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97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1983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名称改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任主任是李适时。

法工委主要职责为:

1、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拟订有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以及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草案。

2、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服务。对提请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法律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修改建议。

3、对省级人大常委会及中央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答复。

4、研究处理并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法制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全国政协委员的有关提案。

5、进行法学理论、法制史和比较法学的研究,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6、负责汇编、译审法律文献等。